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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宁市人民法院:无法举证已支付租金 被告仍需按约定履行

发布时间:2015-10-28  来源: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全民公众讯(刘连平)伊宁市人民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,原告蒲某诉被告袁某要求支付剩余的租赁费及承担违约金共计3.5万元。在案件开庭审理前,原本以为只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,被告只是未按约支付两年房屋租赁费的最后一期2.5万元,但庭审时被告却称租金已向原告蒲某付清,在2013年12月到2014年1月,原告蒲某称资金运转困难,且在四川过春节,要求被告将款转账到原告未使用的银行账户,但由于已经过去较长时间,具体转给了蒲某还是另外的人,之后就将租赁费打到该卡上,但转账的的票据由于被盗丢失。

  被告当庭申请法院调取原告5个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账目,经过查询,但未能查到被告所称的该笔租赁费款项。在此种情况下,由于被告无法提供其已经支付该笔租赁费的证据,2015年10月26日上午,被告袁某要求与原告蒲某达成调解协议,希望原告能够给予延长给付期限,如逾期不给付,愿意将按原告的要求承担1万元违约金。至此,该案以调解方式划上了圆满的符号。

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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